
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842 次委員會議紀錄
議案:四、關於修正本會對於不動產相關行業之規範說明案。
決議:
(三)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實施聯賣
制度之規範說明」修正如次:
.............
1.修正草案第二點修正為「二、名詞定義
(一)不動產:
指土地、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;
房屋指成屋及預售屋。
(二)不動產經紀業:
指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。所稱仲介業務,指從事
不動產買賣、互易、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;所稱代銷業務,
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、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。
(三)聯賣制度:
本規範所稱『聯賣制度』(即 Multiple listing services,
簡稱 MLS),限指不動產經紀業者利用網際網路行銷
通路之特性,共用資訊系統以組成聯賣資訊網,將
開發完成之待租售物件上網,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
者透過該資訊平台,了解各家業者待租售物件訊
息,並共同尋找買方(承租人),以增加成交機會。
因此,開發案源之經紀人與銷售案源之經紀人可能
分屬於不同不動產經紀公司。(四)專任委託:指委
託人於委託特定不動產經紀業者仲介期間內,不得
自行將所委託之不動產標的物出售、出租或另行委
託第三人仲介。」
經濟效益
不動產經紀業者所實施的聯賣制度,基本上是資訊統合的
機制,個別的買方(承租人)或賣方(出租人),可
經由單一不動產經紀公司(或經紀人)所提供的勞
務擴展至整個市場領域,對於買賣(租賃)雙方均
有降低交易成本之效益。而業者得透過聯賣資訊網
將買方(承租人)與賣方(出租人)組合成一個聚
集(pool),以增加撮合的效率與數量。再者,聯賣
資訊網的規模越大,越能提高撮合機率與降低搜尋
成本,賣方(出租人)不必與多家不動產經紀公司
簽約,買方(承租人)亦不用尋找多家不動產經紀
公司,案源在市場的曝光率增加,咸認聯賣資訊網
的規模越大,越能增進撮合買賣(租賃)雙方完成
交易的機率。另外,由於不動產經紀業市場普遍存
有資訊不對稱特性,不動產經紀業者為唯一全盤掌
握買賣(租賃)標的物狀況者,在買賣(租賃)雙
方無法充分了解及掌握不動產經紀業者的能力及所
提供的服務品質下,交易糾紛時有所聞。倘不動產
經紀業者經由加入聯賣資訊網,透由該聯賣資訊網
所提供之服務保證或商譽塑造,亦能有效解決資訊
不對稱可能產生之逆向選擇問題。
由上可知,不同品牌、不同業者經由加入
聯賣資訊網,(俗稱:不動產聯賣平台),
透由該聯賣資訊網所提供之服務保證或商譽塑造,
當能有效解決資訊不對稱可能產生之逆向選擇問題,
對於買賣(租賃)雙方均有降低交易成本之效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