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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不動產聯賣制度? 聯賣制度對業者與消費者的影響為何?

2025/02/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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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842 次委員會議紀錄 議案:四、關於修正本會對於不動產相關行業之規範說明案。 決議: (三)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實施聯賣 制度之規範說明」修正如次: ............. 1.修正草案第二點修正為「二、名詞定義 (一)不動產: 指土地、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; 房屋指成屋及預售屋。 (二)不動產經紀業: 指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。所稱仲介業務,指從事 不動產買賣、互易、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;所稱代銷業務, 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、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。 (三)聯賣制度: 本規範所稱『聯賣制度』(即 Multiple listing services, 簡稱 MLS),限指不動產經紀業者利用網際網路行銷 通路之特性,共用資訊系統以組成聯賣資訊網,將 開發完成之待租售物件上網,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 者透過該資訊平台,了解各家業者待租售物件訊 息,並共同尋找買方(承租人),以增加成交機會。 因此,開發案源之經紀人與銷售案源之經紀人可能 分屬於不同不動產經紀公司。(四)專任委託:指委 託人於委託特定不動產經紀業者仲介期間內,不得 自行將所委託之不動產標的物出售、出租或另行委 託第三人仲介。」 經濟效益 不動產經紀業者所實施的聯賣制度,基本上是資訊統合的 機制,個別的買方(承租人)或賣方(出租人),可 經由單一不動產經紀公司(或經紀人)所提供的勞 務擴展至整個市場領域,對於買賣(租賃)雙方均 有降低交易成本之效益。而業者得透過聯賣資訊網 將買方(承租人)與賣方(出租人)組合成一個聚 集(pool),以增加撮合的效率與數量。再者,聯賣 資訊網的規模越大,越能提高撮合機率與降低搜尋 成本,賣方(出租人)不必與多家不動產經紀公司 簽約,買方(承租人)亦不用尋找多家不動產經紀 公司,案源在市場的曝光率增加,咸認聯賣資訊網 的規模越大,越能增進撮合買賣(租賃)雙方完成 交易的機率。另外,由於不動產經紀業市場普遍存 有資訊不對稱特性,不動產經紀業者為唯一全盤掌 握買賣(租賃)標的物狀況者,在買賣(租賃)雙 方無法充分了解及掌握不動產經紀業者的能力及所 提供的服務品質下,交易糾紛時有所聞。倘不動產 經紀業者經由加入聯賣資訊網,透由該聯賣資訊網 所提供之服務保證或商譽塑造,亦能有效解決資訊 不對稱可能產生之逆向選擇問題。 由上可知,不同品牌、不同業者經由加入 聯賣資訊網,(俗稱:不動產聯賣平台), 透由該聯賣資訊網所提供之服務保證或商譽塑造, 當能有效解決資訊不對稱可能產生之逆向選擇問題, 對於買賣(租賃)雙方均有降低交易成本之效益。